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业科技推广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林科函〔2012〕242号)(1)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12-05-31 11:40:16 | 阅读: 4497

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和《甘肃省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精神,省林业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林业科技推广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甘肃省林业科技推广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和《甘肃省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和省级林业部门下达的所有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其它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任务,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项目保证单位(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汇报,由项目保证单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省林业厅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

    项目验收由省林业厅科技处负责组织,聘请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5-7人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

收前,先进行现场查定,由省林业厅组织专家组现场查定,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现场查定采取专家无记名打分,并依据专家打分结果形成查定意见。

 

    申请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为县区林业单位或市州林业局直属单位的,向所在市州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验收相关材料,经市州林业局组织审查、初验合格后,由市州林业局以正式文件向省林业厅申请验收,同时报送初验结果及相关材料;项目承担单位为省林业厅直属单位的,由本单位组织材料审查和项目初验,合格后,向省林业厅申请验收,同时报送初验结果及相关材料。

    第四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验收申请表》(附表1)。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

    (六)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第五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考核目标和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批准调整后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以专家无记名打分和形成验收意见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不合格。验收时,《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现场查定专家评价表》(附表2)

和《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验收专家评价表》(附表3)是评价项目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 打分均为80分以上者(含80分)视为合格。现场查定与会议验收均通过的项目视为通过验收。

 

    第七条 项目验收结果合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在申报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进行整改。一年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将在全省予以通报,项目承担单位和所在市州五年内不得申报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第八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填写《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验收证书》(附表4)。

    第九条 项目经费验收执行《甘肃省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 省林业厅对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跨区域项目的验收为初验,验收结果作为推荐项目单位今后申报项目的参考依据,正式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其他项目经省林业厅验收合格后,验收材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 在推广过程中,技术有创新,需要进行成果鉴定(评审)的,按照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取得的科技成果,根据国家相关科技成果奖励的规定和办法,可以申报相关奖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